江苏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江苏省教育学会(以下简称“省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教育科研课题是为了搭建群众性教育科研的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体现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着力解决我省教育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开拓创新,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水平与质量做出贡献。
第三条 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实践性、有效性;
3.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学校校长、教师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
第四条 省学会教育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择优立项,接受市县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教育科研院所、中小学校及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立项申请。
第五条 教育科研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第六条 省学会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设立科研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省学会总体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制订规划课题指南、重点课题选题和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的立项与结项申请进行最终审议,提供学术咨询,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条 省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课题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组织课题评审立项、负责课题日常管理、指导委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科研课题进行过程管理、组织学术咨询与交流、组织成果鉴定与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省学会秘书处同时负责专项课题的征集、遴选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教育科研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学会建立评审专家库,按专业方向建立专家组,其成员由省属专委会和各市教育学会秘书处推荐、省学会聘任。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推荐相关选题、评审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十条 省学会委托各市教育学会和省属专委会依照本办法负责部分课题的遴选、推荐与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十一条 省学会教育科研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两大类,并在规划课题中设重点课题。省学会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发布规划课题指南,规划执行期内除最后一年外,每年发布一次重点课题选题。专项课题是根据特定专题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有针对性的研究。专项研究要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各类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至三年,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 省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请教育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一般规划课题的负责人须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参加过省级以上课题或市级以上重点课题或主持过市级以上课题的省学会会员;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与课题内容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位。
2.申请重点课题或专项课题的负责人须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主持过省级以上课题或市级以上重点课题的省学会会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与课题内容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
3.负责人应具备完成课题的保障条件,如研究资料、实验仪器设备、配套经费、研究时间及所在单位实验条件等。
4.负责人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5.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课题,且以往承担的省学会教育科研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力量;
2.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
3.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人数为1-2人。课题组成员不超过10人。课题负责人均需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并在课题研究期间参加省学会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规划执行期内除最后一年外,每年上半年省学会发布通知,受理课题申报。
第十七条 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以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建议对申报的课题进行科技查新,以确保研究的创新性。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从省学会网站下载教育科研课题申报的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在指定网页上填写申报基本信息,将相关材料打印后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省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要自筹研究经费,专项课题可由发起单位资助一定课题研究经费。课题申报时须说明经费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费的筹集、预算和使用要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学会、省属专委会可推荐部分课题进行申报,所推荐的课题类别、选题范围及课题数量等以省学会具体通知为准,推荐时应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所在单位审核通过(推荐课题还须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应按省学会通知要求报送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课题申报时须交纳评审咨询费,省学会会员交100元/项,非会员交200元/项。
第二十四条 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继续滚动研究的,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五条 省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的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含初审、终审和公示。评审采取在线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可视情况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规划课题初审由省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机构(各市教育学会、省属专委会)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按专业方向分类送专家评审组。
第二十七条 规划课题终审由省学会秘书处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各专家组对立项申请按照专业方向进行分类评审,同时按一定比例推荐入选课题。其中,同一方向的重点课题不超过两项,其余课题若较为优秀可推荐为一般规划课题;部分一般规划课题若非常优秀,也可推荐为重点课题。
第二十八条 终审结束后,省学会秘书处在省学会网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后发文公布立项课题名单,并颁发立项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项课题的初审由发起单位和省学会秘书处负责,终审由发起单位和省学会秘书处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结束后,省学会秘书处在省学会网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后发文公布立项课题名单,并颁发立项证书。
第三十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由省学会秘书处组织课题负责人与主要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学会秘书处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
课题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检查和督促。
委托管理机构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托管理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建设、研究活动、简报、阶段性成果、成果转化等。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会秘书处提交所管理的课题的进展与变更等情况报告。
省学会秘书处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须交纳课题管理费(省学会会员交200元/项,非会员交400元/项),并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报送省学会秘书处和委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可向省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推荐开题专家。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组应按时提交中期报告,由省学会秘书处和委托管理机构备案并进行抽查。省学会秘书处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交委托管理机构和省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由省学会秘书处统一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学会秘书处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省学会的其他课题:
1.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
2.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3.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4.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7.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10.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组织工作的管理。课题开展重要活动或设立实验学校事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委托管理机构同意,报省学会秘书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这些重要活动包括开办网站,举办培训学校(辅导班)、大型论坛,出版发行文集、(电子)资料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活动等。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每个课题设立的实验学校总数不得超过10个,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并通报课题负责人。
第七章 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学会教育科研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九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重点课题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者在相关专业方向的重点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一般规划课题应在相关专业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
所有课题结题均须填写《教育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书》,提交研究报告和成果公报。
第四十条 省学会秘书处负责教育科研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根据需要可授权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一般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会议鉴定由课题组负责组织,省学会秘书处和委托管理机构监督。通讯鉴定由省学会秘书处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的成果鉴定主要采用会议鉴定方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并设一名组长。会议鉴定的专家由省学会秘书处确定或由委托管理机构推荐并报省学会秘书处批准。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以及所在单位专家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直接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专家总数的1/3。重点课题的成果鉴定专家一般由省学会秘书处确定。专项课题的成果鉴定专家由省学会秘书处和发起单位共同商定。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教育科研课题结题鉴定书》、课题申请材料、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公报、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成果主件包括: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研究专著或研究论文。工作报告重在汇报围绕课题研究所开展的一系列组织、管理、培训等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效,体现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水平;研究报告重在汇报课题研究的总体概况、研究成果、研究结论、研究反思,体现学术性;研究专著或研究论文内容要与课题名称高度相关。
成果附件包括:与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集、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案例集、课堂实录、汇编资料、视频、光盘等。
成果公报是向外界公开课题研究成果的文件,要求简明扼要。
第四十二条 会议鉴定程序:
1.课题负责人在鉴定会议召开前1个月向省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会议结题申请,并在线提交申请表;
2.申请提交后1周内,省学会秘书处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作出结题申请批复;
3.课题组提前2周向鉴定专家提供全部成果主件和成果附件;
4.课题负责人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
(1)课题负责人就课题研究报告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
(2)课题组成员对鉴定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3)必要时鉴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有关座谈会;
(4)鉴定专家发表个人鉴定意见;
(5)休会,鉴定专家匿名投票,由组长计票,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及成果等级,并形成课题成果的集体鉴定意见,在《成果鉴定书》上签名;
(6)鉴定组组长宣读鉴定专家组集体鉴定意见。
5.专家鉴定合格后,将结题材料报送至省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机构,并由省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同时课题负责人须在线提交结题信息。
第四十三条 通讯鉴定程序:
1.课题负责人按通讯结题通知要求向省学会秘书处在线提交结题相关信息,上传结题材料;
2.课题负责人参照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要求邮寄结题材料;
3.省学会秘书处对结题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按专业方向进行分类整理;
4.省学会秘书处聘请相关专家对拟结项课题按照专业方向进行分类评审;
5.鉴定专家匿名投票,由组长计票,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及成果等级,并形成课题成果的集体鉴定意见,在《成果鉴定书》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通讯鉴定所需费用在课题组上交的管理费中列支。会议鉴定所需费用(含专家指导费)由相关课题组承担。
第四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成果鉴定、资料完备的课题,经省学会审定通过后,由省学会颁发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六条 省学会秘书处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教育科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省学会秘书处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省学会秘书处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七条 省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归省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省学会秘书处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四十八条 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省学会评出一批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和优秀课题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苏省教育学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